关于加强考试管理的若干规定

信息来源: 暂无 发布日期: 2017-05-28 浏览次数:


福大教字(1993)58号

 

一、出卷
1、认真执行A、B卷制度。每一门考试课程应同时拟定出A、B卷,由系随机抽取期末考试试卷,在试卷复印单上签注A、(或B)卷,加盖系公章后,方可送教材科复印。
2、试卷应注明评分标准(在题首标明所占的分数)。
3、任课教师出卷时,应同时提交参*。
4、应逐步实行主讲教师出卷回避制,由教研室(系)根据教学大纲要求组织人员命题。
二、考试
1、下述课程应实行统考(或分类统考)
(1)全校性公共课与技术基础课;
(2)教学要求基本相同的,有三个以上专业(班级)上课的课程。
上述课程学期末若不能实行统考,应提出书面报告,经系主任签注意见后报教务处审定,并应做好在下一学期统考的准备工作。
凡是统考的科目要尽快建立题库,已建立题库的应用题库组卷。
2、统考过程要求:
(1)统考试卷要注意保密,由教研室主任指定专人负责领卷,保管,于考试前一小时左右将试卷发给监考教师人员。
(2)做好监考安排工作,原则上任课教师不参与本班监考。
(3)考卷采取流水作业式统一评分,要确保评分的科学性与严肃性。
统考课程应进行质量分析,同时应将分析报告送教务处。
3、补考
补考要求与期末考试一样,监考教师应认真检查学生身份证明,对未带者,监考教师有权责令其退出考场。
4、要加强对考卷评阅工作的审查。教研(或教学小组)要认真审阅期末考试试卷,各系应抽查补考试卷,审查重点是及格线附近的试卷;要坚决杜绝“说情风”,系、教研对不合标准的试卷有权重新审定成绩。各系在上报教务处补考成绩时应同时上报试卷抽查情况。